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发现曾某某、唐某某二人在电鱼虾,认为该河沟紧挨其承包的拱背桥水库,二人所电的鱼虾系涨水后自己水库所出,便上前制止。而后,吴某某与曾某某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抓扯,曾某某用拳头击中吴某某嘴部,致使吴某某下嘴唇左侧破裂,并导致牙齿松动。致使吴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在宜宾南溪区人民医院拔除牙31、32、41。
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该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曾某某案发后与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