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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两男子不顾阻拦摘野蜂巢后,赴宴夫妻遭蜂群攻击一死一重伤获赔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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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2 1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10月21日,原本已出院回家的四川宜宾69岁村民邹宗友,再次走进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检查,因为他全身疑因蜂毒再次发作而奇痒难忍。
半个多月前,10月3日,邹宗友和老伴黄良秋前往宜宾江安县怡乐镇天堂村姐姐家参加宴席,半路遭失去巢穴的野蜂群袭击。邹宗友身受重伤,治疗十余天才勉强出院;而妻子黄良秋伤重不治,当晚不幸身亡。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两天,事发地的蜂巢刚刚被外来人取走,摘取蜂巢者被天堂村村主任拍下了车牌号。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根据车牌锁定摘取野蜂巢的男子。在当地政府、警方调解下,摘取蜂巢的两名男子自愿赔偿邹宗友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目前,部分赔偿款已经到位,但还有一部分尚未支付。
有村民表示,天堂村山茶树组山林中还有大大小小十几个蜂窝,现在留守在家的都是老人、小孩。大家最担心的是:外来人取走蜂窝,本地村民遭殃。
一位村民称,自己之前从没见过当地野蜂伤人,“它们虽然有毒、性野,但如果没人招惹它们,它们不会攻击人。”
目前,当地已组织人员进行巡防,张贴禁止摘取蜂巢告示,建立群防、群控机制。
悲剧:
夫妻赴宴途中遭野蜂群袭击
一人被蜇成重伤 一人不治身亡
10月3日,国庆大假第三天,位于长江边的宜宾江安县天气晴好,室外气温一度达到29℃。
江安县江安镇红岩村村民邹宗友接到怡乐镇天堂村姐姐的邀请,前往姐姐家做客赴宴。69岁的邹宗友骑电瓶车搭载70岁的老伴黄良秋,沿红岩山腹地一条机耕道往姐姐家赶去。
当天上午11点多,夫妇俩来到天堂村山茶树组姐姐家附近一个名叫“慈竹湾”的坡道处,邹宗友电瓶车电力不足,便让老伴下车步行,他骑车冲上陡坡。“我上坡后老伴没跟上,就走回来看,结果她已被蜂子蛰倒在地,全身都是野蜂子。”
邹宗友见状,想都没想就冲过去营救黄良秋,野蜂也对他进行攻击,幸好他戴了头盔。
事后,经检查邹宗友被蜇伤23处,而黄良秋身上的蜂伤数不胜数,仅头部就有20多处蜂伤。
天堂村村支书陈发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黄良秋和邹宗友受伤倒地后大声呼救。在邹宗友姐姐家做客的很多人跑出来看,但大家都知道野蜂的厉害,因此谁也不敢贸然上前施救,只能眼睁睁看着两人痛苦地哀嚎。
山茶树组组长吴德樵安排附近村民找来稻草,点燃稻草后冒险驱逐蜂群,并跑到黄良秋身边将其拉出来。此时又有村民抱来被子顶在头上,把倒地的邹宗友扶起逃生。
然而,黄良秋实在跑不动,没几步又摔倒在地。村民们只好把厚厚的被子盖在她身上,使之与野蜂隔绝。
此后,江安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和医生赶来,黄良秋和邹宗友被送医抢救。
▲事发现场示意图。
▲事发现场示意图,泥黄色区域为道路。
▲邹宗友夫妻遇袭位置还留有稻草灰烬。
10月3日晚7时40分许,退休教师黄良秋在痛苦呻吟整整8个小时后,最终伤重不治,被宣告死亡。其丈夫邹宗友被转到位于泸州市的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继续救治,十余天后才勉强出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营救邹宗友夫妇过程中,当地村民丁世富及其弟弟丁世友、孙女3人也先后被野蜂蜇伤。
隐患;
事发地蜂巢两天前刚被人取走
担心野蜂失巢报复 村民曾阻止未果
谈及当地四处寻找的摘取马蜂窝的“取蜂人”,天堂村山茶树组的村民们深恶痛绝。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樟海镇,翠屏区永兴镇等地出现了一批专门四处摘取马蜂巢的人。他们一般两人一组,驾驶汽车穿行山区寻找马蜂窝,被称为“取蜂人”。一旦发现马蜂窝,“取蜂人”就穿戴专用装备,驱散或杀灭部分马蜂,取走蜂巢卖给收购蜂巢者以此牟利,这在当地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条。
据四川宜宾胡蜂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洪峰介绍,野蜂学名统称为胡蜂,马蜂只是胡蜂的一个品类。而马蜂又有不同分类,分布在四川、云南、贵州、重庆等山区。其幼虫即蜂蛹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营养价值极高,是高档食材。这些取蜂人卖出的野蜂巢,也因此走上了很多酒店餐馆的餐桌。
9月22日中午,54岁的宜宾观音镇村民廖某某和妹夫等4人,悄悄来到天堂村山茶树组“大榜上”(小地名,距离此次野蜂伤人处500米),准备摘取村民丁世富女婿屋后一棵大香樟树上的马蜂窝。
虽然廖某某颇有经验,而且准备了防蜂服、安全绳和爬树工具等,但摘取这个马蜂窝仍然充满了挑战——蜂窝直径超过1米,位于大树树梢,距地面约30米,相当于10层楼的高度。
气象资料显示,9月22日宜宾江安一带最高气温达到32℃,天气炎热,太阳毒辣,这增加了廖某某摘取马蜂窝的难度。幸好,当地村民多在家乘凉,无人出来围观。
当日14时20分,同行者发现已爬到距地面约25米高的廖某某遇险,其头部朝下耷拉着,右膝盖部分卡在树杈之间,呼之不应。
廖某某妹夫借来木梯,爬到其身边,却因马蜂袭击和体能消耗过大,无法解救被困的廖某某。
随后,宜宾江安消防救援人员接到报警赶来,也因蜂群阻挠等原因无法施救,其中一名消防员也被蛰伤。直到9月23日14时02分被消防员绳降至地面,廖某某在树上被困时间超过24小时,已不幸身亡。
▲导致取蜂人死亡的马蜂窝。
▲事发现场示意图。
此后,山茶树组村民们对“取蜂人”很敏感。只要发现外地来人、来车,就会留意他们的举动,以至于红星新闻记者进入村子时,也被怀疑是“取蜂窝的”。
丁世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取走邹宗友夫妇遇袭地“慈竹湾”蜂窝的也是外地人,当时多位村民曾试图阻止但未果。
“头两天有4个人来看,我们就说这里距村民住家太近,不要取,蜂子要伤人,他们说会把野蜂处理干净,保证不会伤人。”丁世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0月1日傍晚,有两个人开着一辆别克汽车进村,悄悄取走了“慈竹湾”的野蜂巢,部分残缺的蜂巢遗落在树下的路边草丛中。
隐患,就此被埋下……
赔偿:
警方根据车牌锁定两名“取蜂人”
经官方调解,两人赔偿死者及丈夫26万
日常生活中,大家常用“捅马蜂窝”来形容惹了麻烦,这是因为人一旦捅了马蜂窝,毒性很强的马蜂会疯狂报复。而且,马蜂的攻击力很强,即便是一头体格健壮的公牛,马蜂群也能把它蜇死。在距廖某某家不远的宜宾珙县,就曾发生过马蜂蜇死健壮水牛的事件。
江安县怡乐镇天堂村村主任丁俊刚也是一名村医,在村子入口处路边开有卫生室,进出村子的车辆都要从卫生室门口经过。事发当天,丁俊刚曾试图阻止来人取蜂窝,但未成功。警惕性较高的丁俊刚,拍下了“取蜂人”的车牌号码。
事发的10月3日晚8时许,江安县公安局怡乐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才知道天堂村有人被野蜂蜇死。派出所所长蔡启武带领民警赶到医院,一面了解情况安抚家属,一面根据村主任丁俊刚提供的车牌号码查找摘取蜂巢的人。
10月4日,伤重的邹宗友被转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同时,蔡启武通过公安交管平台,锁定取蜂巢的人为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村民罗某平和同伴(均为男性)。
蔡启武通过电话与罗某平联系,罗某平承认10月1日傍晚在天堂村取走了一个马蜂窝。
当日下午,罗某平等两名“取蜂人”被通知到怡乐派出所,当地政府、村两委组织黄良秋家属代表和取蜂人座谈,厘清了法律关系和责任。经过协商,罗某平等两人愿意赔偿黄良秋、邹宗友各类经济损失共26万元,约定分3次付清。
蔡启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罗某平也是农民,家庭条件非常一般,接到电话时还在工地干活。协议达成后,罗某平也没钱赔,借了1万元赔给家属,第二天又支付了5万元。剩余的20万元原本应在10月20日一次性支付,但目前也只付了一部分。
“对于取蜂人来说,这两次事件都是深刻教训,希望其他取蜂人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防范,野蜂应灭尽灭,设立警示牌,广泛告知附近群众,不留后患。”蔡启武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从江安县怡乐镇了解到,目前当地已组织人员进行巡防,张贴禁止摘取蜂巢告示,建立群防、群控机制。
▲事发后张贴的“禁采”告示。
81岁的天堂村山茶树组村民肖贤良说,目前该村组山林中还有大大小小十几个蜂窝,现在留在家的都是老人、孩子。村民们最担心的是:外来人取走蜂窝,本地村民遭殃。
▲邹宗友姐姐屋后树上还有一个马蜂窝。
71岁的丁世富说,自己之前从没见过当地野蜂伤人,“它们虽然有毒、性野,但如果没人招惹它们,它们从不会攻击人。”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律师声音〗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取蜂人行为与夫妇死伤有一定关联性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应承担相应侵权后果,给予民事经济赔偿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野蜂及其蜂蛹均不属于国家禁止捕杀的物种,因此摘取野蜂窝、取食蜂蛹均不算违法。但野蜂作为毒害性巨大、被激怒后攻击性极强的物种,“取蜂人”将对后续造成的人员伤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2019年10月6日,宜宾市筠连县武德乡发生失巢野蜂蜇伤人事件,导致当地村民王某某死亡。家属通过诉讼,法院判决4名取蜂人赔偿死者家属各类经济损失6.8万元。取蜂人一度拒绝支付赔偿金,最后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马蜂虽然属于野生动物,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调整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故不适用“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这一规定。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在此次事件中,两受害者一死一重伤的后果,与取蜂人先前的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野蜂伤人与其蜂巢被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取蜂人取走野蜂巢穴,导致蜂群“无家可归”并被激怒,从而无差别攻击任何靠近的人。故取蜂人应该对死伤者给予民事上的经济赔偿。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则表示,因为取蜂人的行为造成了野蜂出没,并在后续中造成其他人受伤,也就是取蜂人引起了危害的发生并且对受害人造成了伤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应予以赔偿。
[back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林小明认为,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而此次事件中取蜂人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相应严重后果,从这方面而言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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