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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5日8时40分许,江安交警底蓬中队接群众电话报案称:其爷爷今天早上6时许在留耕镇墙院子加油站门旁边公路步行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请交警同志开展事故调查。接警后,交警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因事故发生地无监控,且伤者无法正确描述摩托车驾驶员特征及其车辆信息,民警只能对事故现场周边监控、卡口入手进行摸排,在对事发时段途经的30余台车辆车主进行逐一调查、走访中锁定嫌疑人及其车辆,并于当晚10时许,在留耕镇新场村将违法嫌疑人舒某华在其家中查获。到案后,舒某华对其撞人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查,8月15日,舒某华驾驶车牌为川Q03Q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安县墙院子方向沿江红路(Q25县道)往江安城区方向行驶,当日6时20分许行驶至江红路13公里500米时,将行人彭某明刮撞到地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彭某明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舒某华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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