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我市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均发布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内容如下:
为改善三江新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重点管控区域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三江新区全时段重点管控区域:白沙湾街道、沙坪街道、双城街道、罗龙街道、宋家镇。(一)三江新区全时段重点管控的5个街镇:2022年全时段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二)三江新区分时段重点管控的1个街镇: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1日、2月8日、2月15日共6天,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三)2023年1月1日起常年,三江新区全域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
为改善翠屏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翠屏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翠屏区全时段重点管控区域:合江门街道、大观楼街道、西郊街道、安阜街道、象鼻街道、菜坝镇、宗场镇、思坡镇、金秋湖镇、李庄镇10个街镇。(二)翠屏区分时段重点管控区域:牟坪镇、李端镇、白花镇、双谊镇、永兴镇、金坪镇6个镇。(一)翠屏区全时段重点管控10个街镇:2022年全时段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二)翠屏区分时段重点管控6个镇: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1日、2月8日、2月15日共6天,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三)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所规定的禁燃区域和时段。(四)2023年1月1日起,翠屏区全域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规定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禁售举报电话:0831-8224890 (区应急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及全省、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现将我区重点管控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域全年重点管控区域:南岸街道、赵场街道、柏溪街道、南广镇、高场镇、樟海镇。(二)全域重点时段管控区域:观音镇、柳嘉镇、合什镇、泥溪镇、安边镇、横江镇。(一)全域全年重点管控区域,2022年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二)全域重点时段管控区域,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1日、2月8日、2月15日共6天,禁燃禁放烟花爆竹。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8.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四)叙州区重点管控区域内,2023年1月1日起,常年全面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全面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
为改善南溪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南溪区决定在重点管控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南溪区“6+25”重点区域:南溪街道、仙源街道。(二)南溪区大气污染防治在“6+25”区域外的重点区域:裴石镇、大观镇、刘家镇、汪家镇、仙临镇、长兴镇、黄沙镇。(一)南溪区“6+25”重点区域:2022年全时段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二)南溪区大气污染防治在“6+25”区域外的重点区域: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1日、2月8日、2月15日共6天,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三)南溪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23年1月1日起常年,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禁燃禁放举报电话:3322110或110(南溪公安分局)
江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为改善江安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决定调整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国润污水处理厂与绕城路交叉路口,南至绕城路沿线,西至下长高速路口沿线,北至长江、淯江边为界以及长江竹岛;(四)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五)变电站,机动车停车场,高压线附近,物资仓库,加油站和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点;二、除上述9类区域外我县其他区域,在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1日、2月8日、2月15日共6天,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三、自2023年1月1日起,江安县全县常年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长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决定在长宁县长宁镇全域范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00:00至2022年12月31日24:00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及长宁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凡在禁售禁放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公告
为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我县决定在重点管控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起,月江镇全域全时段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1.庆符镇城镇建成区(含老城区)、文江镇城镇建成区、宜庆路入城景观大道(含宜彝高速连接线)及S206(庆符—文江段)两侧100米范围内:2022年1月1日起全时段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2.庆符镇、文江镇、胜天镇全域: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31日、2月1日、2月8日、2月15日共6天,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三)2023年1月1日起,高县烟花爆竹管控重点区域(庆符镇、文江镇、月江镇、胜天镇)常年禁燃禁放禁售。(一)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二)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高府通〔2021〕2号)同时废止。禁售举报电话:0831-5415941 (县应急管理局)
筠连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环保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部分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百兴客运站—北环路—东环路—南郊路—学士路—煤都大道—县医院—定川路—消防大队门口公路—体育场—定水广场—彩虹桥—滨河路—濂溪小学红绿灯路口—真武路—小西街—百兴客运站环线范围内及环线外侧100米范围内;城北红绿灯路口往莲花乡方向至原教师进修校外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南郊路与学士路交叉路口至巡司方向100米处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濂溪小学红绿灯路口至水塘方向100米处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禁售禁放区域如举办县级及以上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的,经县公安局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相关可燃放区域及限定燃放时段。自2022年1月1日00:00至2022年12月31日24:00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自觉支持、共同遵守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禁售禁放期间,凡在禁售禁放区域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珙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特定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主城区:南至老子桥(过境公路连接巡观路口桥),北至武家桥(包括高架桥),东至珙县、长宁公路交界处(小地名:岩门口),西至宜珙铁路与原巡芙铁路交汇处。2.中坝片区:南至芙蓉河河堤,北至原巡芙铁路,东至主城区禁售放区,西至原川南监狱下门岗和川南特种水泥厂桥。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8.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外,巡场镇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三、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倡导减少燃放,做好环境保护。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规范进行燃放。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文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倡导安全、环保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宜宾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兴文县实际,现就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区包括:老城区、光明新城、空铁湖区、太平经济开发区、桂圆林片区、温水溪片区、久庆街村、太平街村;东至万寿岔路口,西至久庆街区延长壳牌胜利加油站,南至三角坨交通测速点,北至太平志诚商砼,含香水山、求雨山、白塔山、玉屏山及江兴路(古宋—太平志诚商砼段)、古高路(古宋—万寿岔路口)沿线。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在高速铁路沿线及两侧各5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三)加油(气)站、油库、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五)林区、公共绿化带、公园、景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三、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确因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交通工具。禁止邮寄、快递或在托运行李、包裹、寄递物流中夹带烟花爆竹。五、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涉及乡镇、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831-8823436、县应急局0831-8824626、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0831-8829572、县住建城管局0831-8821396、县市场监管局0831-8822315、县民政局0831-8822217、县交通运输局0831-8822278。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屏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屏山镇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持续保护和改善我县大气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屏山镇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止范围 屏山镇全域。 三、相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传统节日或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通告,并明确燃放区域及时段。 四、有关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屏山镇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局(举报电话:0831-5722368)举报,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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