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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皓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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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遇上交通事故,非医保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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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6:40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1年8月6日,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宜宾县柏溪镇坤强运输队所有)沿宜宾市叙州区往横江镇方向行驶,至宜凤路(马××-凤仪)38KM+500M处,与对向由乙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医疗损失42104.60元。2021年11月7日,乙委托四川酒都司法鉴定所对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情况、后续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四川酒都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1.乙因交通事故致左足压砸毁损、T12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并T11、12附件骨折分别评定为十级、十级伤残;2.乙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期约需续医费为人民币陆仟贰佰元(小写:6200.00元)左右。     

争议焦点
甲认为乙的住院医疗费中含甲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及垫付的门诊费724.6元,其购买的保险为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甲。
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扣除15%的自费药部分。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21)川1521民初9271号判决认定
属于交强险医疗项下的赔偿费用有:医疗费4210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后续医疗费6200元,小计51404.60元,已超出属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乙18000元,扣除的非医保费用(42104.60+6200)×10%=4830.46元由被告甲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险,超出限额部分的(42104.60+6200)×90%+3100-18000=28574.14元,由其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代为赔偿给原告。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非医保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全部承担,应当根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就非医保费用不能达成协议且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非医保部分费用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15%”。

审判实践中,若未能证明应扣除的自费药的具体数额,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从总医疗费用中扣除一定的非医保费用,扣除部分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注:本案原告通过法院判决,从保险公司处共计获赔149606.74,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鉴定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从车主处获赔10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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