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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皓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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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如何防止包工头跑路,农民工结不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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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4:44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前言:
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包工头”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情形,满足一定要件也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正文:
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2014年,两高两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近几年,最高检陆续公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作为普法宣传材料。

通过多年的运行,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打击、惩治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决心。但仍有部分单位或个人漠视法律,拖欠劳动报酬,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意在普法,让更多百姓知晓相关法律,本文重点讲解“包工头”拖欠报酬涉刑问题。
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尤为严重,承包后在肢解给个人(小包工头)承包最为常见,因为个人承包的包工头,可能缺少管理、相关业务经营,常见“包工头”亏空,甚至跑路现象。这种模式因特殊的环境在近期个可能不会太大的改变,但法律对此有相应的兜底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案件是,总承包企业已将工程款(工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支付给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却未支付给农民工,甚至卷款潜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等文件精神,如果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能够证明将费用足额支付给“包工头”,如果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由于企业已经履行过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包工头”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但是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小包工头仍然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即使工程总承包企业已再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其在性质上属于垫付,并不影响对小包工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包工头”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年关将至,请广大“包工头”,切勿拖欠农民工兄弟的幸苦费,寒了民工兄弟的心。即便你可能因为资金问题,无力支付,你也应当积极配合企业由企业垫付,更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你的积极处理态度决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罚。

案例: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法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黄某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检公布的拒付罪经典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黄某洪承包了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某建筑工程,在发包方已支付其工程款9065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拖欠7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51万余元。2019年8月9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洪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黄某洪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大埔县公安局立案。经大埔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拖欠工资的人数及薪资数额,并督促黄某洪在起诉前将拖欠工资全部还清。在黄某洪付清拖欠工资后,检察机关根据疫情以来民营经济复工复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提起公诉后,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黄某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洪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检公布的拒付罪经典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黄某承包了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某房地产项目。当年8月底项目完工,在转包人向黄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黄某仅支付了农民工每月生活费,拖欠杨某等18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手机关机后逃跑、藏匿。2019年1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7月黄某到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黄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鉴于大部分欠薪系转包人垫付,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1日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11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关规定以及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解答《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
8. 每年发布两期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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