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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交警大队长十三年间收取和索取他人财物94万,被公诉!
因犯受贿罪,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温平,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温平利用担任南溪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便利,在摩托车考试、驾驶证办理、交通设施项目施工、款项拨付及其他相关事项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及索要张某某、钟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8人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9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2002年,温平为南溪县一公司承建南溪集资建房项目在材料采购、工程款拨付及抵扣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南溪县交警大队宿舍楼下收受唐某某所送人民币4.5万元。
2005年至2009年,温平为南溪县某公司获得大门及办公楼改造装修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3次收受唐某某所送人民币共6.5万元。
2013年,温平为四川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溪区古街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成都中海国际小区附近等地先后2次收受叶某某所送人民币共9万元。
2007年,温平为宋某甲姐姐宋某乙、姐夫张某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在南溪区大南门附近收受宋某甲所送人民币3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温平为南溪区某有限公司在摩托车考试、驾驶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先后7次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共13万元、先后9次收受钟某某所送人民币共30万元。
2011年,温平因个人购买无人机,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承建南溪区某数字信息指挥中心工程项目的王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
2013年,温平为宜宾市南溪区一有限责任公司划停车位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曹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温平为成都某有限公司在南溪区智能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南溪区财政局附近、宜宾市南门桥附近等地先后3次收受贾某某所送人民币共24万元。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被告人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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