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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量大、醉不了、小路绕、查不到” “喝的不多,家也不远,没事的” “这个点没警察查酒驾”
兴文公安始终对“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持了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通过包片分段、所队交叉、警种联动等措施不分时间、不分地点、不分车型严查各类重点违法行为,1至3月,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饮酒驾驶213起,醉酒驾驶9起,二次饮酒16起,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守护了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 哪些“酒司机”在以身试法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交警提示】
1.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 /100ml、小于80mg /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罚款1000元—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再次考取驾驶证!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车无小事,守法平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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