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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男子帮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流水近一亿!被判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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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8 08: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庭审现场

2022年5月26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该案系一起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多张银行卡接受并转移资金,涉案流水近一亿元。最终,被告人冯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经他人介绍,使用手机下载某聊天APP,进入该APP聊天群与上家对接,在明知将经手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根据上家指示对自己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测卡”,随后将能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额度提供给上家,用于接受资金,然后将资金转出到上家指定的账户,双方约定按照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三提成收取好处费。在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用其名下的十张银行卡接受资金9430万余元,并将其全部转出,非法获利近30万元。

兴文法院邀请了兴文县二十余名人大代表和香山中学二十余名学生旁听本案庭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纷纷表示此类案件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并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种“刷卡”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法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冯某某为赚轻松钱,提供多张银行卡“刷流水”,转移犯罪资金,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严重损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资金,或者从事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即使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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