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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开赌场、骗取贷款、串通投标,还原“优秀企业家”刘良彬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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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4 11: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最近,随着四川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良彬、周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审理,“法眼视讯”、“法眼君子”、“后坐力”等多个公众号连续发文,声称周敏是落马官员向辉礼的“亲密关系人”,“优秀企业家”刘良彬被周敏勾结向辉礼强行抢夺公司股权。引起公众关注。
在网络热传的刘良彬与周敏股权纠纷案的文章中,反复强调了一个观点:刘良彬是一个 “优秀企业家”,受到向辉礼及其爪牙打击迫害,罗织罪名蒙冤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向辉礼及其爪牙打击迫害这个“优秀企业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其亲密关系人周敏非法夺取兴盛公司股权。
一份可以公开查询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15刑终271号,还原了刘良彬作为所谓“优秀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据查,刘良彬经营的企业主要是游戏厅、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而刘良彬被前述判决认定的犯罪行为恰恰是:其经营的游戏厅实际上是赌场;经营建筑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行贿副县长、交通局长,还串通招投标;经营房地产开发就行贿房管局长;与周敏合伙经营商品混凝土,就行贿公安局副局长以涉嫌犯罪立案多次调查周敏及其男友李华平,企图借警方公权力将合伙人打入牢房而独霸合伙企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份判决书是2017年1月6日作出的。而在此之前的2016年8月,向辉礼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并于2016年11月退休。
因此,如果这份判决书受到向辉礼的影响和授意,在逻辑上无法成立。
以下是该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原文引用,证人证言及法院说理部分未予录入)。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单位行贿的事实
2008年至2012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良彬作为金良建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金良建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高县交通局局长白某1、高县副县长李某1、高县房管局局长金某现金共7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高县交通局局长白某1行贿17万元的事实
2010年3月,上诉人刘良彬为了能尽快启动高县蕉村镇联民村村道建设二期工程,送给高县交通局局长白某1现金2万元。2010年8月,金良建司顺利承建了该村道工程。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为了能够在工程资金拨付方面得到关照以及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刘良彬先后3次送给白某1现金共8万元。
2011年4月,高县发改局批复同意高县四烈乡修建友金山大桥。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上诉人刘良彬为了其在高县四烈乡投资的金良山庄通行方便,多次向白某1提出尽快启动友金山大桥建设项目、帮助金良建司获得该项目承建权以及加宽该桥桥面的请托,先后3次送给白某1现金共7万元。
(二)向高县副县长李某1行贿36万元的事实
2010年上半年,上诉人刘良彬为了其在高县四烈乡投资的金良山庄通行方便,向李某1提出修建友金山大桥以及金良建司获得该大桥承建权的请托,并送给李某1现金6万元。2011年4月,通过李某1的帮助,高县发改局批复同意高县四烈乡修建友金山大桥。
2008年,分管交通的高县副县长李某1向上诉人刘良彬借用了一辆“别克”牌轿车。2011年,李某1在调任宜宾市粮食局副局长前向刘良彬归还了向其所借的别克轿车。因李某1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为金良建司在顺利承建高县蕉村镇联民村村道建设二期工程、提高村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以及争取友金山大桥项目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刘良彬送给李某1现金30万元。
(三)向高县房管局局长金某行贿18万元的事实
2009年7月,金良建司通过招投标承建了高县廉租住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高县房管局局长金某为上诉人刘良彬在招标信息方面提供了帮助。在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中,金某降低了标准进行验收,并在资金拨付方面提供了关照。2011年年初,刘良彬为了感谢金某提供的上述帮助,送给金某现金18万元。
【特别说明】
上述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刘良彬在案发前,在高县拥有依靠行贿建立起来的“良好政商关系”,并非如网络流传文章所言“遭到向辉礼及其爪牙打击迫害“。
上述犯罪事实也同时证明,刘良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依靠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并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优秀企业家”。

二、个人行贿的事实
2010年下半年,刘良彬以张某3的名义成立兴盛公司。2012年3月,刘良彬以张某3的名义向高县公安局报案称李某2涉嫌侵占公司财产。期间,刘良彬曾找到刘某1过问案件处理情况。后经刘某1同意,高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16日对李某2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刘良彬为让刘某1推进李某2案件的侦查,以拜年的名义每年送给刘某1现金2万元,共4万元。
【特别说明】
本处行贿犯罪中的李某2,即周敏的男友李华平。刘某1,即时任高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庆辉。
在网传文章中多次声称,向辉礼授意时任高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庆辉对刘良彬多次进行胁迫。在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上,刘庆辉作为见证人签字就是证明。
但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刘良彬为了推进其向高县公安局报案指控李华平涉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的进展,曾先后两次给刘庆辉“拜年”,每次送上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证明,并不是刘庆辉接受某人指使“迫害”刘良彬,而是刘良彬通过行贿刘庆辉请求帮忙“收拾”李华平。

三、开设赌场的事实
2003年年初,上诉人刘良彬与舒某(已判)、周某2、周某3合伙开设红豆游戏室设置赌博机具牟利,游戏室租用了刘良彬位于高县文江镇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在合伙经营中,刘良彬负责协调当地关系和办理相关证照并占股40%,舒某、周某2、周某3负责出资购置赌博机具并各占股20%。2007年,周某2、周某3退股,由刘良彬、舒某各占股50%。
上诉人刘良彬先后于2003年安排闵某1、于2008年安排严某1(已判)、于2011年安排谭某(已判)管理游戏室并任法定代表人;于2003年安排高某、于2006年安排杨某1管理游戏室;还安排了张某4到游戏室参与管理,安排了张某5、罗某负责维持游戏室秩序,安排了扶某到游戏室工作。以上大部分人员在到游戏室工作前或离开游戏室后均是刘良彬公司的员工。刘良彬还通过其金良建司为游戏室员工购买保险、中秋节统一向游戏室员工发放月饼。舒某则与其安排的牟某(已判)共同管理该游戏室。
2010年,张某5、罗某等人在该游戏室将詹某1打伤,上诉人刘良彬安排其法律顾问刘某2赔偿了詹某16万元;2011年,郑某2在游戏室砸机器后,通过冯某联系了刘良彬予以解决;同年,杨某3与该游戏室发生纠纷后,通过刘良彬协调后予以解决。
游戏室经营期间,先后5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数次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中2004年4月查获赌博游戏机11台、2010年7月查获翻牌机等赌博机具7台、2011年12月查获为赌博机上分人员付敏等人、2012年10月查获翻牌机等赌博机具21台、2013年9月查获翻牌机等赌博机具7台。
四、骗取贷款的事实
2013年8月,上诉人刘良彬为获取贷款,安排金良建司员工杨某2(另处)虚构兴盛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事实并伪造资料,向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高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后杨某2与郑某1、高县贾村乡闰村兴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袁某、高县双河乡八角洞采石场法定代表人代某、高县桂花宸通石粉厂法定代表人严某2签订了总额为2655万元的虚假原材料采购合同,并以刘良彬为法定代表人的泰豪公司的房产为抵押向高县信用联社贷款2000万元。该贷款期限为三年,期间在不超过该2000万元的范围内,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2013年9月,该贷款发放后,杨某2等人安排郑某1、代某、严某2、袁某和金良建司员工高某、胡某2,以及张某1等人利用其个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周转,将2000万元资金转入刘良彬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刘良彬任法定代表人的金良建司、泰豪公司等银行账户。
案发后,兴盛公司归还了部分贷款,截至2015年12月1日,该2000万元贷款尚拖欠本金1317万余元以及利息141万余元未归还。
五、串通投标的事实
2014年5月,四川省高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高县“东升家园B区”项目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并发布公告。张某1(已判)为在该工程项目中标,找到原审被告单位金良建司工程部负责人余某(已判)共谋以金良建司名义进行投标并联系其他公司串通报价围标。后张某1分别通过宜宾市兴诚招投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闵某3、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办事处主任张某6、业务员周某4、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贺某等人分别联系了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宇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数家建筑公司参与围标。
在投标前,张某1借用原审被告单位金良建司名义投标并联系其他公司参与围标的行为征得了金良建司法定代表人刘良彬的同意。经张某1提出,刘良彬还安排金良建司出纳胡某2于2014年5月上旬借款1000万元给张某1,用于代缴上述参与围标的每家公司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保证金利息等费用。此外,刘良彬还于同年5月下旬联系了甘某借款1000万元给张某1支付上述费用。
2014年5月26日,经评标,参与投标高县“东升家园B区”项目建设工程的34家公司中,原审被告单位金良建司以7684万余元的评标价排名第一。2014年5月28日,李某2向公安机关举报金良建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有围标行为,该项目招投标工作暂停。后经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金良建司在东升家园项目招投标中的行为属串通投标行为。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作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原审被告单位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定罪量刑部分;(被告单位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良彬的定罪量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良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上述判决证明,宜宾市中级法院对刘良彬数罪并罚的终审判决,是建立在对刘良彬犯罪事实充分认定的基础上。网络流传文章将一个大肆行贿、开设赌场、骗取贷款、串通投标的罪犯受到法律惩处,说成是遭到“向辉礼迫害”,就必须彻底推翻宜宾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15刑终271号。否则,就是肆意诋毁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尊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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