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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重磅!宜宾南溪出台购房新政,多项补贴叠加最高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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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0 22: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6月30日,记者从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获悉,为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办公室当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促进二手住宅交易、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促进商业用房去库存、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及预售资金监管、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方面明确了相应支持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通知》要求,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通知》所涉及的政策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



延伸阅读:《通知》相关事项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购房人,在南溪区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


1.就业群体。一是在宜宾市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二是外出务工返乡人员。


2.人才群体。一是在宜宾市就业的产业工人;二是在宜宾市工作的高校、职校教师;三是35岁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3.城镇化群体。一是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二是南溪区外户籍的人员。


4.重点特殊群体。一是退役和现役军人;二是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三是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四是具有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群体。


(二)补贴标准


1.基础购房补贴。每套最高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购房补贴政策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或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内购买的,一次性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同时引导开发企业给予相同额度补贴;购房补贴政策施行之日起3个月后且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后购买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同时引导开发企业给予相同额度补贴,符合补贴范围(一)中1-4多项条件的不叠加补贴。房开企业不得借机哄抬房价,不得随意变动优惠政策,商品房未享受补贴前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政策出台前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商品房预售成交均价,凡有弄虚作假、拒不兑现购房优惠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强制退出购房补贴活动。


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中购房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基础购房补贴。


2.特殊购房补贴。一是落户购房补贴。在本政策施行后在南溪新购商品住房并落户的,在享受基础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叠加享受落户购房补贴。落户1人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落户购房补贴,落户2人以上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落户购房补贴,享受落户购房补贴的,自领取落户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南溪区迁出户籍。二是三孩购房补贴。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基础购房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同时符合落户购房补贴和三孩购房补贴政策的,可以叠加补助。


二、促进二手住宅交易


凡在南溪区购买二手住宅的,对购房者按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1%给予补贴。


三、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

对在南溪区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车位的购买人,按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3%给予补贴,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同额度进行补贴。


主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四、促进商业用房去库存

一是对在南溪区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业用房的购买人,按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3%给予补贴,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同额度进行补贴;二是鼓励区属国有公司购买存量优质商业用房;三是支持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在符合独立出入、消防、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原有房屋立面设计的前提下,首次销售前进行分割销售和产权登记,但前期有规划或土地使用约定的除外;四是对南溪区招商引资企业购买商业用房的,根据用途性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五是加强存量商业用房业态规划,对使用存量商业用房新办楼宇经济、首店经济、网络零售、连锁经营、品牌展(促)销、物流和城乡配送试点等业态的给予政策性补贴。


五、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首套房首付最低由三成下调至两成、二套房由最低五成下调至三成;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


六、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一)阶段性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单位住房公积金缓补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等资料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5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10万元。


(三)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


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调整按揭项目贷款放款条件


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按揭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由多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放款调整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四分之一放款。


七、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及预售资金监管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正负零;八层至十一层的修至地面1层,十二层以上的修至地面2层。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八、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可申请先按照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部分在申请办理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规定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


九、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本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由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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