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有高县法院执行和解协议笔录为证) 二、高县申请原来的判决书(调解书)后,就按原来的判决书(调解书)执行,但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内容是: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及延期利息76772元,合计226772元。 2、按照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2020年元月3日在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第四条第一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协助执行单位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四)的义务; 4、查明2019年元月18日至31日协助执行单位支付给被执行人民工工资与被执行人承诺书金额不符的情况,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本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截止2022年06月09日被执行人还有102816元未履行。 四、2020年6月24日高县法院(2020)川1525执189号结案通知书后就对被执行人解除了执行措施,2021年11月26日(2021)川1525执恢408号。两时间之间的空白执行措施,高县法院执行措施是属于什么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