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开展以来 珙县公安局 连续破获多起 盗窃案件
但是 仍然有人选择铤而走险
9月18日上午8时许,珙县公安局巡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巡场镇河口加油站旁的汽修厂被盗。巡场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并在随后将研判突出的涉案嫌疑人体貌特征提供给特巡警大队。
9月19日凌晨3时许,特巡警大队通过连夜蹲守成功将再次作案的违法行为人周某(男,现年43岁)、董某(男,现年46岁)抓获归案。通过询问,周某、董某两人如实交待了自己违法事实。在巡场派出所和特巡警大队的密切配合下,不到24小时就将案件成功告破,被盗物品悉数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素材:珙县公安局巡场派出所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州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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