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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男子遇交警查酒驾,弃车而逃,躲进冰冷的池塘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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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22: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2年11月29日晚上,屏山公安交警在屏山县黄香路开展夜查酒驾工作时,远远的就看到一辆驶来的白色轿车停在路边。驾驶员弃车而逃。



执勤交警立即追上前查看情况并拦截,但该车驾驶员却飞奔向附近的河边逃离,执勤交警便立即顺着该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方向沿途搜索了半小时,在中途却只找到了一只当事人跑丢的鞋并无找到该驾驶员。



当正准备放弃时,附近居民家的一阵狗吠声却吸引了该执勤交警的注意。随着狗吠声方向望去,发现该驾驶员却全身泡在乡村道路边冰冷的池塘里。



现场执勤交警立即呵斥该驾驶员马上上岸接受调查,通过人员信息、车辆信息核查和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后,该男子均为正常。

现场勤交警好奇该驾驶员:“你什么都是正常的!你为什么要跑?那么冷的天,我们要是没找到你,你准备在水里要待多久?”该驾驶员却回答交警道:“因之前违规被扣掉了11分,现在驾驶证好像还有一分了,害怕这次又被扣分,所以看见交警在夜查害怕就停下车跑了。


经现场执勤交警核查该驾驶员驾驶证为零且车辆信息和行驶证都为正常,因自己疏忽大意忘记了自己近期驾驶证已经清分为正常状态!所以,只是出于害怕交警就逃离了现场,便闹了此次的乌龙事件。


男子本来无任何违法行为可以顺利通过检查点,但是由于他出于恐惧逃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1种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2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不计分,罚款一百元的处罚。



屏山公安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2项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总结如下:
1、交通违法行为之逆向行驶,驾驶人为图方便,直接从非机动车道上或机动车道边逆向行驶,导致过往车辆纷纷避让,容易引起交通秩序混乱。
2、交通违法行为之违规变道,车辆进入划分的车道后,就不能变更车道了。万一开错车道了,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在路内转弯,需按导向车道要求向前行驶,在允许掉头路口再调整。
3、交通违法行为之闯红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
4、交通违法行为之超速行驶,一般设置在市区道路通行环境较好、弯道或事故多发路段,当你驾车经过发现有限速标志路段时,就要控制好车速,按规定速度行驶,否则的话,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交通违法行为之违章泊车,在主城区内乱停乱放车辆,特别是在路口、人行横道线等路段停车,“电子眼”随时会抓拍到你的违章行为。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屏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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