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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315”典型案例!消委会助孕期妇女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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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9 1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孕期妇女勿乱食营养品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8日,消费者牛女士致电江安县消委会投诉称,9月29日,在江安县某平价大药房花费168元,购买了“汤臣倍健多维女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1盒。该店导购人员宣传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均可食用,牛女士在回家食用时,发现说明书上明文备注,该产品孕妇禁止食用。牛女士目前已怀孕8个月,担心食用该产品后对胎儿产生影响,随后找到药店协商退款,药店以产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退款。牛女士只能求助于江安县消委会,希望消委会为自己提供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安县消委会接到牛女士来电后,立即组织调查:牛女士向消委会工作人员递交了购买凭证和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中注明了“孕期及哺乳期女士禁用”的事实。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商家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药店向孕期妇女这类特殊消费群体销售药品或保健品时,应当及时向消费者说明相关禁忌事项。在本次投诉中,牛女士在购买前专门咨询了药店工作人员,药店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产品禁忌信息,具有重大过错。通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药店认识到自身错误,随后向牛女士进行道歉并全额退款。牛女士对消委会的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药店向消费者隐瞒该产品“孕期及哺乳期女士禁用”真实情况,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药店存在重大过错,消费者有权申请退款解除合同,商家应当退回货款。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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