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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律师罗和辉违法进入宜宾市看守所强抢企业股权,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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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7-28 20:22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我司公众号曾在此前多次发布控告信,控告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向辉礼亲密关系女商人周敏、不法律师罗和辉强抢刘良彬的高县兴盛商混公司价值千万的全部股权一案。由于内容真实,证据齐整,案情震撼,在市内外乃至省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详见我司此前3篇文章:

《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签字放律师违法进看守所,帮周敏以0元对价夺走刘良彬股权》https://mp.weixin.qq.com/s/ebToyDvczd-P-bFDr6lskw

《刘良彬已向宜宾市纪委监委控告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滥用职权,帮助周敏抢劫其股权》https://mp.weixin.qq.com/s/bEjiT9QTy2NatWiTJwu_OA

《刘良彬已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四川省纪委监委举报向辉礼余毒周述华、周敏、罗和辉犯罪团伙》https://mp.weixin.qq.com/s/Hf4e4gMkZa6Q4oC63Kj78w


近日,一位外省热心刑事律师在阅读我司网文后主动联系我司,以他做刑事案件的经历,对我司举报信涉及罗和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说法。

图为罗和辉

接下来,我司就将律师说法内容整理发布如下,具体案情请热心人士自行阅读以上三篇文章,在此不再重复介绍案情也不再重复罗列相关证据。

一、律师进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家属”的范围就固定下来了,只有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家属”,才能办理委托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是“近亲属”的证明,比如户口本。

那么,罗和辉既没有刘良彬和张传忠本人,也没有他们的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委托,根本不是刘良彬和张传忠任何一人的辩护人,是不可能办理得到委托手续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去看守所预约会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那么,罗和辉根本没有委托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是绝对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刘良彬和张传忠的。

但事实上,不管法律有如何强制性规定,都难不倒这位罗大律师,罗和辉和时任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赤裸裸地大搞“权大于法”,不合法的事情通过周述华滥用职权签字批准,罗和辉就能大摇大摆进入监管重地,如履无人之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仅仅看罗和辉进入看守所的这个事,不考虑他进了看守所后实施的行为,那么截止他进入看守所这一刻,他和周述华的行为还停留在违规违纪违法层面,尚且达不到犯罪。

进入看守所的这个事,不考虑他进了看守所后实施的行为,那么截止他进入看守所这一刻,他和周述华的行为还停留在违规违纪违法层面,尚且达不到犯罪。

但,随着罗和辉夹带虚假的股权会决定和违法的0元对价转让股权协议等文件进入看守所,强迫张传忠签署,从而以0元对价将他代持的高县兴盛公司价值千万的全部股权成功转让给女商人周敏后,性质就在此发生了变化。

二、罗和辉进入看守所后实施的行为分析:

2014年11月12日,律师罗和辉凭周述华非法签字批准进入宜宾市看守所在提审室会见张传忠,直接拿着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0元对价转让协议和公司股东会决定逼张传忠签字。开始张传忠坚决不签字,但在罗和辉一再以生命安全和自由来威胁下,张传忠迫于淫威只得签了两份违背意愿的0元对价股权转让合同和假的公司股东会决定。张传忠签的虚假股东会决定载明:当天的张传忠,竟然在高县庆符镇召开了股东会。在押人员能在另一个地点主持召开股东会,也是宜宾市公安系统的一个奇谈了。

张传忠签了3日后,就是2014年11月15日,周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那天,周述华就下令把他无罪释放了。
从释放之日到现在快9年了,宜宾市公安局一直对张传忠没有说法,更没有道歉和国家赔偿。
该律师认为,如果张传忠最后得到了无罪结论(不管是公安机关撤案还是检察机关决定无罪不起诉,还是法院无罪判决),那么张传忠被抓起来羁押在看守所就证明了相关领导干部滥用公权力,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唯一目的就是将张传忠抓起来关进看守所,以强迫他签字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给周敏。

该律师还认为,周敏和罗和辉的以上行为涉嫌何种犯罪,还需要相关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还原当时的全部真相才能得出最终结论,要根据周敏和罗和辉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表现以及使用手段,以及张传忠在看守所受罗和辉威胁的程度、威胁的方式、威胁的内容、威胁的时间等因素来综合分析,根据这些要素的不同可能涉嫌抢劫罪或强迫交易罪,最终定罪需要司法机关详细考量每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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