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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高县法院副院长隐匿证据和威逼撤诉,原告愤然举报并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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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1月29日,宜宾高县企业家刘良彬向宜宾市纪委监委驻中院纪检组递交了材料,举报高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河潘在审理他起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公司(以下简称麻辣社区)名誉侵权一案中,故意隐匿6名捏造事实,在麻辣社区论坛上发布对他侮辱诽谤言论的网络用户身份信息,阻挠刘良彬依法起诉实际侵权人,并两次打电话以败诉威胁其撤诉。刘良彬请求宜宾中院纪检组依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对陈河潘隐匿案件核心证据,强迫当事人撤诉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月30日,刘良彬又向高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洁递交了申请,请求已明显不公正审案的陈河潘回避他和麻辣社区的名誉权纠纷案。


刘良彬递交的举报材料中称,他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1月14的庭审中,被告麻辣社区公司已经证明了该公司不是发布侵害刘良彬名誉权文章和评论的侵权主体,涉嫌侵权内容是8名在麻辣社区论坛注册的网络用户发布的,麻辣社区公司还依法向合议庭提供了“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非洲参赞”“若说花事了123”等8名在麻辣社区网络论坛上恶毒污蔑诽谤刘良彬的网络侵权者在论坛注册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为依法找出实际侵权人并追加为被告,刘良彬需要依据8人的电话号码来向合议庭申请调查令,以便持令前往通讯运营商调查8名用户的身份信息。在确定8名侵权人具体身份信息后,继而才能追加他们为被告(注: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司法实践中,这个模式都是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1月26日,陈河潘却坚决不同意让刘良彬的律师查阅6名实施了诽谤侮辱行为的网络评论者“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在麻辣社区网络注册的个人信息,虽经刘良彬的律师反复向陈河潘释明:不管是评论还是正文,只要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当事人,都构成名誉侵权,他们在法律上都是侵权主体,都是实际侵权人,都应当依法追加为被告。但陈河潘根本不听律师释明,反而非常霸道地说:就是不会给你们,随便你们咋个,我说的就是最后决定!

根据民诉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本案中6名涉嫌网络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属于“证据”范畴,且举证方麻辣社区公司已向法院提供,那么陈河潘的行为已涉嫌隐匿证据。在最高法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七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1月26日中午,因陈河潘强行隐匿合议庭掌握的本案6名涉嫌网暴者的身份信息,刘良彬出于对其违法行为的愤怒和无奈,向几位热心网友聊到了相关情况并咨询处理方式,笔者和相关网友就如实在网上进行了披露,引发了多个省份数名媒体人和律师的转发呼吁。

由此,陈河潘恼羞成怒,1月26日下午连续打电话给刘良彬以及他的律师,命令他和律师必须想办法马上联系删文,还逼他和律师撤诉:你们撤诉去成都起诉,不要在我这里打,我绝对不会给你们提供那6个人身份信息!你们不撤诉我就给你们驳回!(有完整电话录音为证)

基于以上事实,刘良彬认为陈河潘故意隐匿案件核心证据,剥夺他起诉实际侵权人的诉权;未审先定,两次以败诉来威胁他撤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陈河潘已故意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之规定,刘良彬除了请求中院纪检组彻查此案,依法对陈河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向高县法院院长申请陈河潘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目前申请人和陈河潘属于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并且陈河潘已在本案中涉嫌违纪违法或面临调查,也必须回避对本案的审理。

最后,笔者掩卷沉思,为什么一起非常简单的网络侵权案,身为副院长的陈河潘硬要赤裸裸违法,置法官职业操守于不顾,他到底是要替谁隐瞒网暴行为,是受谁人之托要那么坚决地违法?那么,这些网暴者的真实身份更不应当成谜,一切都待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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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2-1 21:42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一抓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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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2-1 22:24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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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02:21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炜哥 发表于 2024-2-1 20:40
没有不贪的公务员

还是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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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2-2 10:48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嗯嗯好的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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