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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普法 | 男方婚前隐瞒艾滋病史,这家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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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

2023年9月,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刚在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小红才知悉小刚患有艾滋病。随后,小红以小刚未于婚前告知其患有艾滋病为由向五华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庭审中,被告小刚承认了自己隐瞒身患艾滋病的事实。

经审理,五华法院认为,被告小刚在婚姻登记前隐瞒其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实,现原告小红在知情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五华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刚的婚姻关系。据悉,现该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法院依法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寄送了民事判决书。

据法官介绍,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民法典中明确,婚姻关系一方若患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艾滋病作为会影响结婚、生育的指定传染病,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并不是只要身患重大疾病就不可以结婚,如果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则婚姻关系不可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关系不同于离婚,按照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简而言之,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的相互坦诚、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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