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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5时45分许,张某驾驶川Q2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宜宾市江安县汉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5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一起三车受损张某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宜宾交警江安县交管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并依法传唤嫌疑人张某,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江安交警依法认定:张某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宜宾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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