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与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联合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江安县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待售区域有4台电动自行车外形与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其中2台商标为小刀®,2台商标为玫瑰之约®,该4台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生产厂家购进上述4台电动自行车,尚未出售,因当事人对进货票据保管不善致其丢失,未提供任何票据资料,但进货价和销售价符合市场平均水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表述的价格予以认可,涉案物品货值金额78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1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配件,罚款296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