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因顾及情谊为他人提供担保,结果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人自己陷进去了。 2015年10月18日,李某向兴文县某银行借款20万元,王某、郭某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李某未偿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人系担保人的亲戚,担保人考虑到亲戚关系,所以答应做担保人。法官在肯定担保人好心的同时,向其释明: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表明其自愿承担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所带来的后果,不能因自己未使用该笔钱,只是好心帮助别人才签字担保而免责。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两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担保人也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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