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雨贩卖毒品案,由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钟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钟雨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6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钟雨通过野的司机从成都市向长宁县李某某带“货”,当日李某某即被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袋(净重共计96.7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两袋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被告人钟雨一直否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意图通过“零口供”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大量能够证实钟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证据,并逐一对证据进行解释说明。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一审法院全盘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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