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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国宴用鸭""赚568元罚40万", 于法于情是否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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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20 14:57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海南一养殖户因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国宴用鸭”,淘宝店名使用“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等广告违禁词,被罚款4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该养殖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店铺开通8个月仅销售58只海鸭,金额8691元,扣掉成本违法所得只有568.4元。获利568元却要承受40万元的罚款,该养殖户叫苦不迭,也引发了无数网友的同情和讨论。

 

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宴用鸭”广告词,违法事实是肯定的,惩罚也是必须要有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事件的焦点在于,高达40万的罚款是否有“用力过猛”之嫌。如何让“悔过”真正起到警示作用?靠的是重罚吗?未必如此。法律是严明的,但个案又是千差万别的,法理之外还有情理。在这件事情中,违法者获利小、社会危害也十分有限,惩罚数字是否有必要这么高,是需要执法者综合考虑的。据报道,该养殖户家里住瓦房,一家8口靠卖鸭子维持生计,全年收入还没超过2万元。40万元的罚款需要全家20年不吃不喝才能还上,相信这并不是执法者想看到的结局。

 

罚款只是一种手段,不应也不能是执法的最终目的。正所谓“小惩大诫”,就是用最小的法律代价换来最好的警示效果。表面上看考验的是执法者的能力和技巧,实际上最需要的还是执法者结合实际将心比心,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一条不失法律严明又有人情味儿的执法方式。一味生硬教条地搬用法律条文,最后损害的是执法的公信力,也无益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早前报道

 

因包装标“国宴用鸭”被罚40万

 

农户质疑罚金过重:仅卖出58只

 

1月12日,在海南万宁的农户陈进山收到了40万巨额处罚书,原因是其开设网店出售的海鸭外包装印有“国宴用鸭”,被该市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反广告法。

 

据当事人称, 该网店在8个月时间里只卖了58只鸭子,销售金额为8691元,盈利只有568.4元,40万元处罚金额未免过重。

 

8个月卖了58只鸭子

 

执法局开出40万罚单

 

“罚款40万,是要我命。”1月15日下午,61岁的陈进山提起被罚款一事,语气变得非常急促,他向记者讲着拗口的普通话,生怕解释不清楚,又拉来女婿常何将事情完整叙述。

 

据常何介绍,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家里养殖的海鸭滞销,当地政府号召农户们开通网店,以便拓宽产品售卖渠道,“我岳父60多岁了,他们不懂互联网这些,我就帮他开了一个网店。”常何说,开设网店的过程并不复杂,他提交了一些文字和图片,一个名为“笑康牌飞海鸭农场”的小店很快申请下来。 因为农产品线上销售需要快递运输,常何又托朋友做了海鸭和海鸭蛋的包装展示。

 

2月份正式营业,网店上架了海鸭、鸭蛋等10余种特色农产品,海鸭均价149.8元/只,8个月的时间里卖出了58只鸭子,销售金额为8691元。

 

常何说,他在售卖期间又通过电商平台的推广软件直通车,为店内农产品做了流量广告,花费在1900多元,并向记者出示了平台开具的发票。

 

2020年10月9日,万宁市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场局对陈进山的农村合作社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了产品使用4种包材包装上标注“国宴用鸭”字样,要求他们拿出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10月16日依法对此事立案调查,期间对常何进行了询问,又在12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常何向记者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该合作社销售的海鸭系列产品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字样涉嫌使用广告违禁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宴用鸭”有无依据?

 

通过常何发来的产品图片,记者看到海鸭的包装为紫色矩形,上面印有海鸭生禽的身姿,印刷了“海南特产xx牌海鸭”,以及一些长寿乡的秘诀、无激素、无抗生素等宣传用语,右下角标注了“国宴用鸭”四个小字。

 

常何说,万宁综合执法局在岳父的合作社进行了仔细检查,工作人员发现包装问题之后,他们便立即停止了销售,并对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12月21日,常何书面提出了听证申请书,万宁综合执法局在12月31日举行听证会,双方就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裁量等进行了陈述。

 

在听证会之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最终认定,万宁综合执法局在今年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质疑40万处罚金额过重

 

月收入仅两千元

 

1月15日晚,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寻该店铺,发现所有商品均已下架。“如果不是这个事情,我们根本不懂这个广告法,确实是一个无知的过错。”常何说,他们对万宁市综合执法局查证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40万的罚款金额产生了很大异议,店铺出售的海鸭为58只,违法所得仅568.4元。

 

“我们穷或是没文化,但这并不能代表可以为违法找理由,如果确实违法,我们愿意接受合法的途径,他们处罚40万的依据又是什么?”常何认为处罚金额过重,违法行为极其轻微,并且已经及时下架纠正,建议执法部门调整为不予处罚或者仅处以广告费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1月16日上午,记者拨通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黄某、经办人文某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处罚决定书上公布的执法局固话也一直处在无法接通状态,记者发去短信将采访目的告知,并询问40万罚款的裁量标准,但截止发稿前未得回复。

 

常何介绍,岳父家经济条件差,老两口和儿孙三代8人居住在瓦房里,每月收入在两千元,40万的罚款远远超出了经济能力范围之外,他为此找来了律师,下一步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与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表示,首先,根据本案实情,农户确实有夸大宣传等违法事实,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其次,如果农户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偏重,不公平不合理,其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转自: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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