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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这家医院遭罚了,被罚款36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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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珙环罚〔2020〕4号

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2A7011N

法定代表人:李达彬

地址:珙县巡场镇友谊路12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6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医院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水质中的粪大肠菌群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依据你医院2020年12月 10 日提出的听证申请,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 21 日召开了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听证会,会上你医院提出行政执法机关无证据证明2020年3月26日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水排到外环境,认为本案的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案。经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第五次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一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依据是环评,根据环评文本表述:医疗废水走向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至排水口。二是你医院设置的清水取样渠约为20×20×30cm水池,池内竖立向下设置排水管连接至市政污水管网,结合你医院提供的《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中第7页:“在清水取样渠内暂时储存处理后的污水,同时可做监测采样口”。故你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清水取样渠即是排水采样口,监测人员所采样的点位认定为废水排放口合法,水样的采集程序和流程合规,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合法有效。故对你医院撤销该案的请求不予采纳。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小写:3654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城中支行

户名:宜宾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号:2314507109026300247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 月 14日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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