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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网语] “张志超强奸案”改判无罪后获赔332万 曾被羁押544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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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0:13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1989年出生的张志超是山东临沭县人,案发前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沂市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其遗体在男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调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涉嫌强奸并致人死亡。2005年2月26日,张志超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其被批捕。

当时的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张志超父母则被判向被害人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但是在入狱6年后,曾经沉默的张志超改了口。在一次探视中,他突然向母亲说他是冤枉的随后张志超的母亲开始委托代理律师为儿子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申诉请求。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此后,该案却历经了6次延期。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案终于再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从2005年案发,至2020年1月13日宣判无罪,张志超共被羁押了5449天。

后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的金额为788.9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张志超表示,谁也不愿意用15年的青春来换这样的赔偿,感谢家人、律师和媒体这么多年的支持。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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