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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1月28日,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刘某因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卤制品,被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加点罂粟増味?这是在犯罪!●
2020年,被告人刘某在从事中餐服务及卤制品制作、销售期间,两次将罂粟籽加入卤水中制作卤制品。
2020年7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测中发现,刘某所销售的卤鸭、卤水样品中含有可待因、吗啡、帝巴因等有毒有害成分。
含有可待因、吗啡、帝巴因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卤制品
●以儆效尤,毋以身试法●
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审判现场)
据此,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我们严正以待●
民之所望,施政之所向,舌尖上的安全就是最大的民生。
本案中,刘某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食品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珙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用司法行为实践对民生底线的守护,以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餐桌上的“洁净”。
来源: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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