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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被抓现行!宜宾一小区楼下竟有人拉客招嫖,警方顺藤摸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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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9: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2月20日凌晨,筠连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筠连镇某小区楼下有人当街拉客,涉嫌卖淫嫖娼。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该小区进行摸排、蹲守,发现在小区居民楼下有一男一女行迹可疑,见到民警的到来,神色突变,说话支支吾吾。随后,民警将两人拦下将其中一名女子带至一旁询问,经询问该女子承认刚从卖淫的住处下来。


随即,民警上楼检查该女子的住处,又发现两名刚结束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 安 普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 安 提 醒 您

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并对自身留有案底,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来源:筠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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