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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关系有点乱!妻子与他人通奸,为补偿丈夫,帮助丈夫强奸夫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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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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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为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以同居或结婚为目的,经常性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在通奸关系中,女方完全出于自愿,并不违背女方的意志,也不可能存在强奸罪中的暴力或胁迫行为,因此,难以受到刑法的谴责。

下面讲述的刑法故事,笔者为杨某的忍辱求全点赞,同时为杨某的懦弱惋惜。刘妻与他人通奸行为令人不齿,刘某的行为不仅令人恶心,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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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从朋友处得知,妻子与杨某的丈夫发生发生性关系后,非常气愤,遂提出离婚。刘妻不想离婚,就与刘某商量让杨某与刘某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补偿”。第二天上午,刘妻邀杨某到家中,刘某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杨某的反抗,刘某提出若不答应其要求,就找人废掉其丈夫。刘某妻子也劝说杨某,答应不让任何人知道。杨某为了保护丈夫,忍辱答应刘某的要求,事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案件中,刘某妻子与他人通奸,被丈夫发现后,不仅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改过自新,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挽回婚姻,为了补偿丈夫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做出令人不齿之事。

本案中,刘某与其妻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

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可见,强奸罪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具体本案,杨某为了丈夫的安危,忍辱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杨某的意志。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但采取了胁迫手段,杨某基于刘某日后伤害或杀其丈夫的担忧,不得不答应刘某的要求,这样的胁迫程度达到了强奸罪所要求的胁迫内容,因此,符合强奸的违法构成要件,刘某对杨某实施的行为为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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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某的妻子基于不与刘某离婚的目的,积极帮刘某对杨某实施强奸行为,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因此,刘某的妻子与刘某一起涉嫌强奸罪,刘某为实施犯,系主犯;妻子为帮助犯,系从犯。

已婚的男女双方应忠实履行夫妻双方的义务,婚内性行为不仅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要求,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是一种交易,以不忠实换取另外的不忠实,最终会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如本案,妻子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却以令世人不齿的手段,试图挽回婚姻,而丈夫恰恰是令人恶心的卑劣小人,最终夫妻双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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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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