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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细节公布!宜宾一车间负责人请假未上班,发生爆炸造成19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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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原标题:四川宜宾公司发生爆炸事故 负责人被取保候审 案件细节公布

2021-2-1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赵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赵某某因事请假未上班期间,自己所负
责的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万元。
01 宜宾赵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被不起诉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现叙州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叙州区**镇**城**栋**楼**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 1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 3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该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网络配图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副总经理陈静霜对其进行面试后同意聘请赵某某
担任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主任。

2
由于一车间尚未建成,陈静霜遂任命赵某某暂时担任二车间的大车间主任。

3
二车间分为南北面,其中南面生产咪草烟,有车间主任罗吉平和陈某某(已死亡),北面生产PDE,有车间主任唐某
某。赵某某作为二车间大主任,主要负责协调二车间南、北两边共用工程的使用,人员的协调,同时也肩负管理安全和
环保的职责。赵某某在履职期间向陈静霜反应了部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召集二车间全体工人开过两、三次会议,告诉
他们要按操作规定进行生产,不能随便更改工艺,要注意安全。

4
2018年7月12日,赵某某因事请假回宜宾市叙州区的老家未上班。当日,因仓库管理员宋某某误将许霄飞销售的白袋包
装的氯酸钠认为是生产咪草烟的原料丁酰胺,将氯酸钠作为丁酰胺入库并发放到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
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

5
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的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
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汽,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
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

6
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万元。案发后,赵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作为车间主任仍然组织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
为。

2
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任职期间部分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案发时因请假不在工作岗位,在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中无过
错,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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