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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两男子准备了各种作案工具, 却因找不到目标无法作案, 法院: 抢劫罪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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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6:57 来自零距离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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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要做到未雨绸缪,才能心中有数,但对于抢劫犯来说,这句话不一定适用。两名抢劫犯为了实施作案,准备了仿手枪打火机、水果刀、手套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但总是找不到合适的作案目标,最终未实施就被抓获,两人还分别被判了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韩某和袁某两人作案时,韩某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南某”。2010年4月26日晚,南某与袁某两人事先商量,预谋到义乌市一街道龙厨酒店地段进行守候蹲点。

蹲点过程中,两人看见有轿车停下。之后,由袁某假装发广告纸,趁此机会看清车上做的人是男是女以及有没有包。然后,袁某等在边上,等开车的人回来开车之际,再进入车内,用仿手枪打火机等物品对车主进行威胁,抢劫车主财物。

随后,两人携带手枪打火机、胶带、水果刀、手套、塑胶缩紧带等作案工具到龙厨酒店寻找作案目标,但过了许久,两人都没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因此没有实施作案。

过了几天,也就是4月28日和4月29日两天,两人又来到义乌市一超市门前,以同样的方式预备抢劫他人财物,但均因找不到合适的目标而未实施。

4月29日当晚,两人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一审、二审中,南某、袁某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再审中,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证据能证实原二审裁定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南某实为韩某,原审对被告人身份认定错误。而韩某此前曾多次被判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30日被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4月8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韩某在原审中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导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未评价韩某的累犯情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时建议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韩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经共同预谋,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人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韩某此前曾被判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韩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袁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转自:潇湘晨报

作者: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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