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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在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里的黑医当保护伞?黑医势力不除医疗事业能健康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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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22:10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14年10月22日,我和当时的妻子在泸州医学院门诊,我在门诊挂的号是颈腰椎科,医生让我做核磁共振。2014年10月23日上午,我拿到核磁共振片子后,由于是脊柱方面的检查,医院医生叫我把片子拿到脊柱门诊诊断,想不到医方脊柱门诊医生从诓骗我入院住院治疗,语言恐吓、夸大我的病情,说我的病情必须立即做颈椎手术,不然会残废。而我的入院前术前的检查,都可以证明我只是一个普通型颈椎病,适合非手术治疗(保守治疗),手术治疗缺乏事实依据。然而,医方为了虚构患者具有手术指针,从诓骗入院住院治疗就开始擅自添加虚构患者检查科目,虚构病历记录来达到他们的目的,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原本是一个正常人走进医院(2014年10月22日到医院之前都在正常驾驶货车),被医方诓骗、诱导、恐吓之下手术治疗后,出院却被家人搀扶加拐杖出院,一直到至今都留下了终身残疾,事实证明从头到尾,被医方诓骗、诱导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开始,也就成了我人生噩梦的开始……
一、医方诓骗、诱导、夸大病情,让我入院进行住院治疗,隐瞒实际情况:
诓骗、诱导、夸大病情:入院时医院叫我把片子拿到脊柱门诊,脊柱门诊坐诊医生对我说,我必须做颈椎手术,做了就会痊愈,不做手术就会残废。医生进一步诓骗入院说,要治疗就尽快办理住院手续,晚了就没有床位了。坐诊医生说只需要五六万元的诊治费用,而实际出院结算费用7万8千多元,加上住院前检查费用共用去8万多我们做手术给你用进口材料,软软的,用上去给正常人平常一样。入院时和术前医院医生都以进口材料进行介绍,从未提到会植入钢钉钢板的事,如果医方如实告知会植入钢钉钢板,一个普通的颈椎病患者是不可能接受医方治疗的,医方在患者面从不提会植入钢钉钢钉等字眼,是怕吓跑了一个可以给他们创收入的患者?!
二、患者从出院到维权期间,医方分别提供三次不同病历,而三次病历均有被医方擅自添加检查科目,使用虚假病历完善检查科目,虚构患者具有手术指针。
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出院后一个月第一次复查时医方所提供的出院病历):共29页。

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17页、18页,术前住70号床位,心电图结论没有医生签名,被医方擅自添加检查科目,进行病历造假完善检查科目,虚构患者具有手术指针。
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医方第二次提供病历):共31页。
1、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18页、19页、21页,和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不符;2017年医方提供病历,18页、19页、21页,医方已经擅自动用修改患者出院时所封存的原始病历,加盖了医生章,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17页、18页、20页,相同病历内容页并没有盖医生章。
2、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9页、10页、12页、13页、16页、23页,和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不符,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没有此6页病历;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12页(标本名称:大便 检验号:26): 患者2014年10月23日下午办好住院手术入院,晚饭后护士通知要大小便采集,由于患者在中午以前已经大便过了,晚上已经没有大便,所以没有进行大便采集,也就没有进行大便检验(因为是入院第一天,所以记得非常清楚)。医院要检验什么我们患者都是积极配合,第二天医生上班后,我专程问过主治医生王高举和医生杨进,他们后来说不用采集了,所以住院当天晚上19:21分大便采集根本没有此事。第23页(手术安全核查表):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没有此页,体内植入物一次性高值耗材、手术专用材料是否合格,术前医方未让本人及家属进行确认。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被医方擅自添加病历页,虚构检查科目和病历造假,虚构患者具有手术指针,掩盖术中对患者使用不合格的体内植入物及手术材料,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身体致残,至今颈部离不开带颈围支撑生活。
3、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减少了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7页、8页、9页。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7页,影像号:11779108,C5-6椎体内骨质结构稍模糊;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8页、9页,术后 天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影像:双侧体感通路损害。结合以上1、2项而减少的这3页病历,恰恰是术后医方加重患者病情,应当属医方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有力证明。
2018年6月11日医方提供病历(上午9点,一审第一次开庭后,下午医方第三次提供病历):共100页。2018年6月11日医方提供病历,2页、8页、9页、10页、11页、12页、13页、14页、15页、16页、17页、18页、19页、20页、21页、22页、23页、26页、27页、28页、30页、33页、34页、36页、40页、47页、48页、49页、50页、51页、52页、53页、54页、55页、56页、57页、58页、59页、62页、63页、64页、65页、66页、67页、68页、69页、70页、71页、78页…100页,和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不符,被医方擅自添加病历页,虚构检查科目和病历造假,而患者本适用非手术治疗(保守治疗),医方虚构患者具有手术指针,所产生的病程记录都应该视为无效。2018年6月11日医方提供病历,42页、43页和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不符,医方已经擅自动用修改患者出院时所封存的原始病历,加盖了医生章;
2018年6月11日医方提供病历:8页、9页,入院病程记录:入院病程记录本人及家属签名是医方诓骗、诱导、夸大患者入院病情,被恐吓所致。
1、医方医生口头诓骗、诱导、夸大患者入院病情,医生说:“手术治疗就会痊愈,手术材料属进口材料软软的,愈后给正常人一样,不会有后遗症,如果不尽快做手术的话就会残疾,来医院就要听医生的话,不然你来医院干嘛?”,等恐吓诱导性语言。
2、2018年6月11日医方提供的病历8页、9页,病程记录:2014年10月23日 19:06 入院医患沟通记录,初步诊断为脊髓型脊椎病,还未确定病情之下就对患者含诓骗、诱导、夸大患者病情的文字:医方与患方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告知本病的严重程度、并发症;病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完善相关检查,我们将尽力诊疗。本病容易发生脊髓受压,截瘫,请患方理解,努力配合诊疗工作……”。
3、2018年6月11日医方提供病历:9页、12页、16页、30页、56页、57页、58页、65页、93页、94页、95页、98页、99页,患者面对医生多次的诓骗、口头恐吓,夸大患者病情的病程记录文字,使患者本人及家属为了配合医方治疗在医院就要听医生们的话之下进行的签名。
4、入院医患沟通记录,将实施医疗方案:“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择期手术”,而入院医患沟通记录第一句文字所说,“患者杨武龙入院后,经检查,目前初步诊断为脊髓型脊椎病”,可以得知患者被初步诊断为脊髓型脊椎病,还未确定患者真实病情就对患者采取择期手术的行为,无视患者可否实施保守治疗方案,无视患者的生命。5、96页,医方伪造整体健康记录单病历,病人或家属签名“周世容”属医方电脑弄上去的签名,并非是家属周世容亲自所签。
三、医方违规操作,擅自添加检查科目,修改、伪造虚假病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和四川菲斯特鉴定所分别两次做出虚假鉴定,一审耗时近两年时间,均存在违规违法。
1、一审上诉状立案时,我都明确表述医方存在修改病历和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存在虚假鉴定,及和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康中林的通话录音,都可以得知医院违规、医疗乱象,求实的鉴定结果毫无公平公正义,一审法院都应该做出调查,让患者感受到有一丝的公平正义,也不至于一审耗时近两年时间。
2、患者于2018年5月份立案,案号:(2018)川0502 民初2640号。一审法院中途修改两次案号为:(2019)川0502 民初2640号。原告并分别两次得到修改案号后的传票案号为:(2019)川0502 民初2640号,两次传票时间是:2019年11月18日、2020年3月12日。两次传票可以得知,修改案号应该不是小瑕疵吧,应该是一审法院故意修改,拖延结案时间消耗上诉人的精力。
3、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和四川菲斯特鉴定所鉴定时,原告都有反复陈述医方修改病历提交陈述书,均遭到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和四川菲斯特鉴定所无视,依然做出虚假鉴定。
四、2014年10月23日被医方诓骗、诱导入院住院,进行违规手术致残,使我家庭破裂,妻子离婚,父亲离世,孩子从此失去更好的教育条件,无论是直接性或间接性的影响,都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创伤。
1、2014年10月23日被医方诓骗、诱导入院住院治疗,进行违规手术致残,使我从此无法工作,失去劳动力的我从此相继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支撑整个家庭的经济生活开支,我和妻子感情上开始出现裂痕,于2016年12月5日离婚。
2、被医方诓骗、诱导入院住院治疗,致残后的我无经济收入来源,加之我的家庭破裂到和妻子离婚,父亲气成重病多次住院,出院后第三日为了让他放宽心,我送他到镇上茶馆去喝茶,听茶馆喝茶的说他一直不说话,离开茶馆后,经路人发现不知怎么无缘无故的倒躺在裴石镇桥下,初步医生断定是被摔倒而亡,裴石镇派出所记录我父亲死亡时间是:2017年11月10日中午。之前我父亲一直同我居住,生病后住我三哥家,而死亡的地点和我三哥家路线方向不符,父亲从不到桥下去的,倒躺在桥下而亡不知想不开还是怎么回事,一直是个疑惑。

五、被医方诓骗、诱导入院、医方分别提供三次不同病历,而三次病历均有虚假病历页被医方擅自添加检查科目,这些才是整个医疗纠纷前因后果的元凶。
出院后的封存病历被修改,和出院后一个月复查时才能拿到的原始病历对照不符,和之后的病历对照无原无固的增加冒出些检查科目的病历,原始病历没有盖医生章的,没有签医生名的,后面提供的病历盖上医生章了,签上医生名了,之后提供的病历是不是己经被人擅自动过患者出院后所封存的原始病历呢?难道这些还是小瑕疵?
实事永远是事实,无论医方病历如何动手动脚,修改过的病历还是会出现很多矛盾,但无论之前律师怎样指出,无论我们怎么质证程述均遭无视,之前的司法鉴定人员照样要进行虚假鉴定,而一审二审法庭就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以鉴代审(见抗诉申请书,2021年6月16日也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所有的质证均遭无视,难道司法鉴定部门就能代替法院法官了吗?法院、法官岂不是成了摆设…?一个普通的颈椎病,竟然做手术?诓骗患者入院,擅自添加检查科目,虚构手术指针。动用修改过原始病历,就不应该再进行那些毫无意义的鉴定,折磨人,消耗精力,浪费资源,让一个毫无背景的患者生活压力倍增,几年的维权经历,输掉了青春人生。仔细思量,原来从头到尾就是陷入汗奸鬼子们的圈套,彻头彻尾的骗局……
从2018年4月3日和求实司法鉴定专家:康中林 (副主任法医师 执业证号:510016004089)的通话就能得知,他们法医在为我们老百姓进行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吗?康中林通话中所说:“医院里那么多专家教授,在电脑上修改了病历,晓得个屁呀!”、“医院都是这样,要唯利是图有什么办法?他们法医抓不到它证据?!”
试问那些长的人模人样所谓的专家、法医,你们所鉴定的结果,所说的每句话模过自己的良心吗?能为老百姓说点像样的人话吗?就不能为老百姓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吗?医方擅自修改原始病历,就应该直接鉴定为医方过错,医方擅自添加病历,虚构病历资料,没有签医生名的之后的病历签上名了,没有盖医生医生章的之后盖上了,一个普通人都能够看得出来病历被修改,你们专业的法医还看不出来病历被修改了吗?普通老百姓是被你们随便说话忽悠的吗?
一审受理立案时间2018年5月10日,案号:(2018)川 0502 民初 2640 号,一审判决时间2020年4月21日耗时近两年时间。一审受理期内,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开庭传票,连续两次修改案号为:(2019)川 0502 民初 2640 号,若不是中途发现一审修改立案号,通过本人指出后得以更正,真不知道还会在一审会耗时多长时间?
被医方修改后的其中两本不同病历:2014年11月18日出院病历、共29页(出院后一个月后领取的原始病历)和2017年9月份医方提供病历、共31页;
部分病历页,签上了医生名,加盖了医生章对照

杨武龙/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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