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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维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问寻常百姓又该向谁求“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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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7-20 1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转自微博,有图有真相。
[cp]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伍××;女;25岁;汉
申请人:连×@宜宾检察 @宜宾检察 @宜宾检察 ;女;27岁;汉
被申请单位: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陈百弘涉嫌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百弘故意隐瞒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1, 犯罪嫌疑人陈百弘故意欺瞒事实真相,向申请人博取信任请求帮助完成业绩为由骗取信用卡备用金,
2, 犯罪嫌疑人期间不断告知申请人是兴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但申请人向兴业银行求证事实后,证实犯罪嫌疑人并非兴业银行工作人员,并且兴业银行向申请人开具“非我行工作人员证明”
3, 经申请人了解,在2019年12月16号还有两位同样被犯罪嫌疑人,以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故意欺瞒并骗取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网商贷内的金额。
4, 经申请人了解前两位同样受害者的讲述,两位在2020年1月份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陈百弘就向他们诉说了他是因为被上级欺骗,无法还清两位的被骗金额,但是在2020年3月7号又依然故意隐瞒骗取申请人连某的兴业银行备用金,在2020年3月13号又再次故意隐瞒骗取申请人伍某某的兴业银行备用金。
5, 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报案后,未得知被骗金额去向,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证明资金去向,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所属那个公司,那个银行。
6,申请人之后又想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当日,法官诱导申请人,说看案情有诈骗的倾向,建议申请人撤诉后走刑事案件,诱导申请人撤诉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0年11月19日[/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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