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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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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和2020年元月3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20年6月24日和解协议还有80969元未履行,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和第二十三条(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的规定不相符。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撤销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30日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给予申请执行人书面答复为什么对本案结案,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回复。申请执行人现特向上级部门请求督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撤销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对被执行人余发均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情况反映人:梁斌
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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