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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案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各1000元,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各自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庭审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在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阳坪村,用电筒和编织袋捕捉到蟾蜍31只。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挡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两人抓获,并将查获的31只蟾蜍放生到岷江。 这是二被告人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们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 何家两兄弟的认识误区 也正是当前许多群众对抓捕野生动物的 认识误区 大部分群众对于非法狩猎罪这一罪名 常常会想到熊、老虎等 众所周知的野生保护动物 其实不然
我们身边很多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不能轻易猎取 癞蛤蟆,学名蟾蜍,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严禁捕捉的。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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