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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茶馆老板容留妇女卖淫,被巡查民警抓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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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2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事情发生在宜宾的一间茶馆内,一想此处经常发生男女之间不可描述的交易,谁能喝的下去茶?男子张某在高县胜天镇经营着一家茶馆。派出所民警对张某的茶馆进行一次治安检查时,发现一间房屋门紧闭,屋内一男一女神色异常。经查,鞠某(女,47岁,江安县人)与徐某(男,54岁,自贡市富顺县人)两人当天在张某茶馆内谈好价格,正准备发生关系,被民警当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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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经营的茶馆内为失足女提供卖淫场所,张某为失足女提供交易的床位,而且每次仅仅收取5元的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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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媒体对此事报道△


张某做这种非法生意已经很多年了,他在2014年和2018年就因为容留卖淫多次被行政拘留,但是张某屡教不改,多年来依旧继续利用茶馆从事非法生意。

2020年10月14日,经附近居民举报,高县警方将张某传唤到案,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同年11月19日,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12月9日,警方获当地检察院批准后,对张某正式执行逮捕。(案件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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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此之前张某都是受到的行政处罚,而没有被起诉呢?

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容留2人以上卖淫。2、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就会构成容留卖淫罪。张某是这一次被提起公诉是因为屡教不改,违法次数太多了。

其实,法律给了张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张某刚开始容留卖淫被抓获的时候,相关机关仅仅按照治安管理出发法的规定,对张某行政处罚,相对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一般仅仅是罚款和拘留,并且拘留时间一般都在15日以下,此时张某还仅仅是存在违法行为,还不算是犯罪。

为什么之前张某多次被行政处罚,这次公安机关对待张某的做法却不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指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的行为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张某容留失足妇女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卖淫,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

从法条上来看,无论张某的犯罪情节严不严重,都要被判处罚金,法条中的“并”字在司法实践中的意思就是必须对张某判处罚金。张某每次提供失足妇女床位仅仅5元钱,如果按照一天12小时计算容留12人来计算,一天就65元钱,不清楚张某床位的数量。

罚金的数额可能会与张某的非法获利有关,具体罚多少会参照张某提供床位产生的收益来确定。

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比较严厉,因为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法律就会用更严厉的措施惩罚犯罪,一般刑事犯罪都会被判决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这些惩罚措施的年限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

张某多次违法后依旧从事非法行为,这已经证明了张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他的行为也就从违法上升为犯罪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张某的行为就不是公安机关决定如何处罚了,最终张某的罪名和处罚当时就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了。


来源:今日头条“观察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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