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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而婚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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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10:52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而婚姻则是组建家庭最常见的形式。婚姻虽然始于爱情,但其本质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必然会有权利与义务。不论男女,只有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经营婚姻;同时,也只有掌握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在婚姻关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家庭关系里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和误区,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解答:

事实婚姻后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指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案例:王大爷和刘奶奶于196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50多年,共同哺育了多名子女长大,但两人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同时,王大爷于2009年8月19日和周婆婆正式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谁才是王大爷的合法配偶?

分析: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之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且在此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行为。

结婚登记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后)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析:
1994年2月1日前,构成事实婚姻的,与登记婚姻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重婚行为应当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结婚登记后,在1994年2月1日前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或是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属于自己已婚或在主观上有“明知对方已婚”而继续保持事实婚姻关系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意的,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而《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则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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