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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停止“跑分”,你可能不止在法律边缘徘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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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停止“跑分”,你可能不止在法律边缘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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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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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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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
【案情简介】
甲某经人介绍,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等为他人“跑分”【跑分:以自己的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收款后提现至绑定的微信账号,再通过微信账号将提现钱款支付给上家】,甲某每跑分10000元获得50元服务费。甲某在10日内多次参与跑分,银行卡流水金额达150万元。经查实,乙某、丁某、戊某等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向甲某的银行卡分别转账30000元、50000元、30000元,后该案案发。
【意见分歧】
观点一:甲某以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为他人转账,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观点二:甲某在上游诈骗犯罪既遂后提供银行卡、微信等为他人转账,系对犯罪所得予以隐瞒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甲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明知”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所帮助转账的款项是赃物。本案中,甲某供称:其虽不知晓所转账的款项属于何种犯罪所得,但其知晓该款项属于赃物。此外,甲某等人在转账前,为避免转账被拦截,都会先行试卡,以确定该银行卡是否能够进行转账。在甲某多次转账后,其亦收到了银行发出的止付通知。由前述情形可知,甲某虽不知晓所转款项属于何种犯罪所得,但其已经认识到所帮助掩饰、隐瞒财物属于赃物。
犯罪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发生在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对网络犯罪活动本身起到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作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电信诈骗等上游网络犯罪既遂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饰、隐瞒。
本案中,经查实,乙某、丁某、戊某等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向甲某的银行卡分别转账30000元、50000元、30000元。因此,可以认定甲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上游网络犯罪既遂之后,属于对上游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
综上,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查实,甲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共计11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甲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链接法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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