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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彩礼返还?哪些情况下彩礼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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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16:43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而婚姻则是组建家庭最常见的形式。婚姻虽然始于爱情,但其本质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必然会有权利与义务。不论男女,只有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经营婚姻;同时,也只有掌握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在婚姻关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家庭关系里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和误区,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解答:
※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它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是指婚前彩礼(婚后彩礼往往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规定
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而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不能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更不得借彩礼名义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因此,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应当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假结婚的名义骗取大额彩礼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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