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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前欠下银行贷款,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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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4:53 来自零距离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而婚姻则是组建家庭最常见的形式。婚姻虽然始于爱情,但其本质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必然会有权利与义务。不论男女,只有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经营婚姻;同时,也只有掌握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在婚姻关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家庭关系里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和误区,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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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被规定为三种类型: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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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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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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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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