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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17时40分,正是下班高峰期,路上车辆较多,刘某某驾驶川QC10***两轮电动车回家,当行驶至宜宾市南溪区353国道2446公里环岛路段时,与驶出环岛的花某某驾驶的川Q69***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宜宾交警直属交管六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花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清,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靠右行驶,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车距,以免发生事故。
来源:宜宾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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