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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事] 在平台上“抢单跑分”,是赚钱还是犯罪?宜宾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转移资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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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08: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 互联网新型犯罪 -


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新型犯罪不断涌现,所谓“抢单跑分”是指在网络上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并以此牟利,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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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甲、黄某、吕某某、陈某乙各自使用银行卡在网络平台上转账转移资金,并按银行卡资金交易入账流水比例提成获利。被告人张某、杨某及吴某某出租银行卡及密码给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进行转账使用。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转账转移资金共计1289.4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转账转移资金共计193.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转账转移资金共计422.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转账转移资金共计255.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的4张银行卡资金交易入账流水共计533.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的2张银行卡资金交易入账流水共计209.5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交易入账流水共计资金116.3万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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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某、黄某、陈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账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杨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作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法院对多名被告人依法判决。


其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庭审现场


此案已经是今年来珙县法院宣判的第24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此前的多起案件被告人均是通过出租、出售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流转犯罪违法所得而获罪,均被判处刑罚。


上述案件被告人的年龄、职业不尽相同,但都存在一个共通点,即文化程度偏低,法制意识较弱,这就给了电信诈骗团伙可乘之机。诈骗团伙往往许诺给予被告人“过账”酬金,利用被告人银行卡帮其接收犯罪违法所得钱款从而逃避打击。电信诈骗往往数额巨大,过账资金达几十万乃至上千万,过账酬金一个月也高达万元。利益驱使下,被告人在银行卡交易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无视银行冻结账户的警告,仍继续操作为他人接受账款,直至最终落入法网。





科技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犯罪的层出不穷,对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而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人民群众要努力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件,切忌出租、出借、出卖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贪图利益,守住法律底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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