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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皓锦普法】你需要知道的“临时工”工伤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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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8-3 15:43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案件基本情况:
因春节期间处于邮政业务高峰期,为保证邮件安全快速转运,某邮政公司决定临时雇请吴某等35名社会人员,24小时两班倒进行邮件装卸工作,雇佣期限20天。报酬结算方式为:1、白班 150 元/班:从早上 8 点到晚上 8 点,12 小时;2、夜班 220 元/班:从晚上 8 点到早上8 点,12 小时;3、全日班 370 元/班:从早上 8 点到次日早上 8 点,24 小时。临时雇请人员的作息时间,任由其选择,不打考勤。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

某日凌晨,吴某在工作过程中手指被卷入机器,造成右手第三指远节指骨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6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观点展示: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邮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雇佣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相关规定。吴某是公司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临时工,吴某的工资构成及发放与正式员工有实质区别,邮政公司这种方式属于灵活用工。
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邮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适用工伤相关规定。吴某所从事的工作属于邮政公司的业务范围,并由邮政公司发放报酬。吴某的工作由带班班长安排管理,在工作期间遵守邮政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安全制度》等。

裁判观点:
本案能否适用工伤相关规定,在于吴某与邮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进行了复函:“《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1、邮政公司和吴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虽然邮政公司制定有各种规章制度,但不同岗位的人员适用的规章制度不同,吴某作为邮件分拣装卸作业人员,邮政公司也把相关的《网络运营中心上岗须知》、《安全生产警示》《贵重物品面交规则》等管理制度张贴于吴某等人的工作场所并要求其遵守该规章制度。吴某按邮政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提供劳动力服务,邮政公司也按约定支付酬劳;3、吴某从事的邮件装卸作业是邮政公司主要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吴某与邮政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计算极其复杂,当事人遇到工伤,往往不知道该怎么计算自己的赔偿金额,迫于种种压力与公司达成和解,得到很低的赔偿金。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工伤时及时就医,及时咨询律师维权。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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