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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关于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法律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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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6:03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现实生活中,男女恋爱期间出于表达爱意、维持感情或共同生活、筹备婚姻等需要互赠财物是常有的事,然而并非每一对情侣最终都能缔结婚姻关系,当双方分手后极易发生财产纠纷,以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物。那么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应该返还吗?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解答:

※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能撤销:

1.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登记;

2.赠与合同已经公证;

3.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般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受赠人在主张赠与行为完成时,应当举证证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即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恋爱双方对赠与合同达成合意),且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即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另外,在上述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限制的基础上还有例外情形,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或约定的其他义务而不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

一、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般性的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赠与,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分手后通常不得要求返还,包括但不限于:

1.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纪念日、生日等,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

2.恋爱期间一方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另一方转款,其中不乏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

3.恋爱或同居生活期间因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价值不大,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上述情形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给付并非基于赠与,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则需另行判断。

二、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且双方仍然同居,所赠与的财产按一般赠与规则处理。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以赠与财产是否成为同居生活共同财产为标准判断是否返还赠与财产。

三、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出具借条,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则该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有效。

四、一方在恋爱期间帮另一方偿还了大额债务,并保留另一方向他人借款的借条,并非无条件的赠予。该行为不同于情侣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性质,应为婚约财产,若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五、恋爱期间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给予对方比较贵重的财物或比较大额的转款,这种自愿的赠与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部分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六、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考虑认定为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关于金额较大的认定,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确定。若确有证据证明该赠与并非基于结婚的目的,而仅是基于维持感情的目的,则该赠与行为仍然属于一般赠与,不得要求返还。

※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要回

除了一般的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外,生活中还存在着一种情形,即婚外情。社会现实中的婚外恋爱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恋爱或同居的,有些则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即‘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如何解决婚外恋爱或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根据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要在一定的情形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相关情形,则不能任意地撤销赠与,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该行为又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因此,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要回,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无法要回

如果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处分有做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另一方可能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追回。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合法有效,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夫妻一方的法定权利受到限制,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权利人自由处置,另一方自然不能追回。

2.全部要回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第三者财物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因此,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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