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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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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事] 养狗的注意了,宜宾这些地方设为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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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8: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

南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溪区农业农村局

南溪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限养区文明养犬的

通 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宜宾市市公安局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我区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车站、场镇为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犬只照片,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侵扰邻居正常生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持携犬的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同行,并配合接受养犬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查询和监督管理。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严禁在城市(城镇)的街道人行道上拴(套)养犬只。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养犬单位各个人在其犬只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动物饲养人、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咨询电话(农业农村局):0831-383936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31-3322065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南溪派出所):0831-3334701
举报投诉电话(南溪区公安分局):110
南溪区卫生健康局:0831-3322318

特此通告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

南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溪区农业农村局

南溪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0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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