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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皓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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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顺风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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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1 10:50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案情简介
李某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机动车损失商业险。保险期内某日,李某在上班途中使用“嘀嗒出行”承接了顺风车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李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李某为修理被保险车辆花费80000元,垫付了张某车辆的修理费70000元。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李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0000元。

争议焦点
李某承接顺风车业务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即: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此外,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经审理查明,一、李某有固定职业,没有以顺风车业务谋生的动机。二、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某的居住地区域接近,目的地与李某工作地点接近。三、李某收取的乘车费用的多少不由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确定。

因此,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曾向乘客收取过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的情形下,李某驾驶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

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建议
随着私人小客车数量的增加,顺风车能够为出行提供便利。但是,如果以顺风车业务谋生,则需要改变车辆性质,完善相关手续,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注:案情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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