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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23时许,珙县公安局曹营派出所民警巡逻工作中,发现两名男子正在河内捕鱼。见此情形,民警立即制止,并在现场挡获手电筒、钓鱼箱、电鱼工具、鱼类18条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木蛙15只。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40岁,珙县曹营镇人)、陈某某(男,27岁,珙县曹营镇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携带禁用工具在河里进行非法捕鱼的事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当中,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让河流休养生息 为子孙后代造福 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绿水青山 素材:珙县公安局曹营派出所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州卫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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