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楼主: 皓锦律师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例分析] 老人半夜下病床摔伤谁担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74
发表于 2022-8-17 17:16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基本案情
75岁的王某因腹痛在诊所治疗,女儿刘某在其身边陪护。某日凌晨一点左右,在护士不在的情况下王某想去卫生间,下床的时候摔倒,造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女儿在其身边陪护,明知其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因此,从病床上摔下致伤,责任不在医院,医院没有过错。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系75岁的老年人,诊所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保障病人的安全。因此,医院存在过错。

律师观点
王某与诊所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民法典》诚信原则所设定的附随义务,诊所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应对王某治疗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且注意义务更应当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诊所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有责任和义务告诫和指导患者做好安全防范,加强安全巡视,及时完善安全设施,修复损坏的病床、床档,积极防治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故诊所有过错。

王某虽然年龄偏大,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床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及时按呼叫器呼叫或寻求女儿帮助,避免自身风险。王某的女儿作为陪护人员,明知王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尽心照看和提醒,但其也未尽到足够陪护义务,故王某对其身体受到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的过错大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