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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车辆在道路违停的相关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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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7:11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前文,笔者在《车辆在道路违停的相关责任(一)》梳理“违停”的行政责任,本篇为大家梳理下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因违停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违停一方存在过错前提下,根据《民法典》、道交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一

侵权人违规停车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受伤并致残、其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简要:甲骑电动车载着其子途径广德某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电动车与停在该路段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半挂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其子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该辆货车是一名外地小伙儿乙违章停于此处的,该半挂货车挂靠于漯河市某运输公司。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承担赔偿,经人民法院认定,根据责任认定,结合该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事实,确认被告乙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货车到达一个地点后,提供给货车停放的地点较少,多数司机将货车停在附近管理“不严”的道路上,由于货车的体型,通常会占用车道,且遮挡较大范围的视线,极容易发生事故。故提醒广大货车驾驶员朋友,合理选择停车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要:2016年11月,刘某将一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出售钢筋等建筑材料的经营店门口。而此时,雷某则醉酒无证驾驶一台无牌二轮摩托车急速向刘某的经营店门口驶来,由于车速过快,加之通行的马路被刘某违规停放的三轮车占据了一部分,导致雷某直接撞上了刘某违停的三轮车上,造成雷某当场身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雷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而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刘某愿意赔偿死者家属损失。但在刘某赔付4万元后,就拒绝再赔付了。无奈之下,雷某的家属一直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因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造成雷某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合法,对此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刘某违规停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作出判令刘某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13万余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如果不是雷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需承担的责任则会加大。在物流区或商铺门前,常有车辆装卸,甚至货物占道,这类道路比较狭窄,车辆通过的时候也是容易发生事故。如果此类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放置警示提示牌,或者采取转运方式,减少车道的占有。

通过相关规定以及案例显示,因违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常见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律师提醒:第一,因违停,即便没有发生直接碰撞,导致其他车辆通行障碍,或者导致其他交通主体发生事故,也可能承担责任。第二,如果违停的位置比较“突出”,有可能要负全部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详见下一期,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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