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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疫情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这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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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15:16 来自零距离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期,全国疫情多发频发,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在此情形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违反防疫政策相关人员的案例不断涌现。现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问题做分析讨论。
一、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从河南省郑州市乘坐火车到达北京市,从北京市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旅行,后乘飞机按原路线返回。3月7日,郭某某乘飞机从阿布扎比到达北京市后,乘坐机场大巴到北京西站,于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市。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郑人员需要申报健康登记和采取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且未执行隔离规定,返程次日到单位上班。其间,郭某某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

3月11日,郭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全楼封闭7天。截止4月15日,43名密切接触者均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尚无人实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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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郭某某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出国旅游返回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单位所在办公大楼被封闭7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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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旨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违反新冠肺炎防控规定,隐瞒行程、隐瞒病症、隐瞒接触史等行为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本案中,郭某某实施了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拒绝隔离治疗的行为,并且在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后,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主观上存在侥幸、轻信的心理,其行为存在过失,因此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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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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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使新型冠状病毒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希望大家都能顾全大局,自觉遵守防疫要求,不为自己添乱,不为他人添乱,不为社会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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