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自己银行卡案件,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21年2月至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境外网络赌博、诈骗、团伙洗钱,获利800元。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两张银行卡涉案金额达625万余元,其中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进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帮助,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广大群众在增强防骗意识、捂紧自己钱袋子的同时,也要增强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守护好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人脸识别等信息,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